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众创空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为工商注册、统计关系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客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经注册成立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在高新区内,且首次入驻该众创空间12个月内(在众创空间内孵化注册成立企业可放宽至24个月),公司的税收入库归属高新区,同时创始团队从入驻至孵化毕业始终在众创空间办公。
(二)未注册成立公司,但属于大中专院校主导设立的众创空间中在孵的创客项目,且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 “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二)全年始终拥有至少6个在孵台湾创客项目;
(三)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台湾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但未满一年,且创始人中台籍人员持股比例不低于35%的创客项目。
第六条 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称号,有效期为2年。
第四章 “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二)对于独立机构运营的众创空间,应专注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某一产业细分领域,属于该细分领域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80%,具体细分领域清单由高新区管委会公布解释;对于高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其控股公司运营的开展企业内部孵化的众创空间,与该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应不低于80%;
(三)全年始终拥有至少8个在孵创客项目;在当期申报评审认定“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前12个月内,其在孵的创客项目至少有2个获得股权投资,且每个项目获得的股权投资到资金额应不少于100万元;
(四)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称号,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场地装修改造补助:对开展装修改造的众创空间,按照每平方米150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单价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利用高新区老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改造的,经高新区认定后,按照每平方米200元且不超过实际改造单价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场地成本补助:运营机构以自有场地或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根据众创空间的实际使用面积,按照岛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岛外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给予场地成本补助,连续补助三年,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的场地成本补助标准应不高于实际支付场地租金、不高于市场上同类场地租金。每年单个运营机构申领的本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等级认定奖励:
(一)首次认定为“火炬两岸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30万元奖励;
(二)首次认定为“火炬专业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
(三)首次认定为福建省级各类众创空间,在已享受省、市众创空间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万元配套奖励。经科技部认定获得“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资格的众创空间,在已享受省、市众创空间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万元配套奖励;
(四)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运营与自己主营业务相关联的专业众创空间,经科技部认定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已享受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0万元奖励。
以上等级认定奖励(一)、(二)、(三)和(四)可以叠加享受。其中,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的,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可申领的各类等级认定奖励总额不得超过320万元;属其它情形的,单个运营机构可申领的各类等级认定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平台补助:鼓励运营机构通过使用非财政资金购买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自建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创客实验室,按照购买与其研发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费用4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已向其他部门申领过补助的设施设备计算时应予以剔除。每年单个运营机构申领本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台湾创客项目奖励:鼓励众创空间引入台湾创客项目。每新增1个常驻办公的台湾创客项目,一次性奖励运营机构3万元。每年单个运营机构申领本项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项目奖励:促进众创空间提升孵化质量,提高孵化产出。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或当年毕业企业在众创空间的培育辅导下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奖励;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或当年毕业企业在众创空间的培育辅导下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个发明专利1000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奖励。每年单个运营机构申领本项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已享受国家、省、市、区各级扶持政策中与本办法支持事项相同的,除特别说明外,不得重复享受。单个运营机构在同一年度享受本办法项下各类资金支持的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 受 理
第十六条 众创空间评审、认定、扶持政策受理等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已经申领补助的运营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将就符合相关规定可公开的部分予以公示,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运营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申请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高新区管委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与高新区管委会于2017年7月18日印发的《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厦高管〔2017〕160号)的衔接事宜,由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附件:《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为支持园区众创空间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与市级政策和其它各区政策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保留独创性”的原则申报,原则上已在市级部门或其他各区申报的项目不重复申报。
一、申报对象:
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工商注册、统计关系、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内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以上运营机构所运营的众创空间应获市级(含)以上认定。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的认定,依据《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经评定后,按照评定结果,依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补助。首次认定为福建省级各类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据《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进行申报补助。
“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的认定评审每年举办一次,经评定授予“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称号,有效期为2年。2019年评定的各级众创空间在2020年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兑现奖励。
《办法》中的在孵创客项目是指在截止申报政策时仍然在众创空间里办公孵化的创业项目;毕业创客项目是指在截止申报政策时已经毕业离开众创空间不在众创空间内办公的项目。
(二)场地装修改造补助:对开展装修改造的众创空间,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给予补助。新获评的市级众创空间按照获评市级众创空间前三年内的累计装修总面积给予补助。申请老厂房、旧仓库改造补助的,应先提交材料至火炬管委会进行老旧厂房认定,认定标准:火炬高新区内工业制造业企业用作生产制造场所十年以上的旧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且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改造成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给予该运营机构老厂房、旧仓库改造补助。
(三)场地成本补助:运营机构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依据《办法》第十条的要求申报。自认定当月起3年内给予场租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和市场上同类同地段场地租金。运营机构自有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依据《办法》第十条的要求申报。运营机构已经申请过各级众创空间场地成本补助且累加补助时间段未满3年的,扣减已申领众创空间场地成本补助时间段,补助剩余未申领众创空间场地成本补助时间段,依据《办法》第十条补足3年。
(四)专业技术平台补助:对于已经在市级各部门或各区申领设备购置补贴的,提供历年申领补贴提交材料复印件一份,历年给予补贴收据复印件一份,经火炬管委会审核剔除重复申报部分,对不重复的部分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给予补助。
对于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的认定,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建立设备使用台账,作为认定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的材料之一。
(五)台湾创客项目奖励: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要求申报。台湾创客项目需在众创空间的辅导下注册成立,且需在众创空间内办公至少三个月以上。
(六)孵化项目奖励: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要求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火炬高新区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众创空间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三)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四)在孵创业团队入孵协议复印件、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
(五)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资料;
(六)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七)历年获与众创空间相关的补助的文件、各项目金额明细、收据复印件。
同时需提交以下申请项目对应的材料:
1.“火炬两岸众创空间”专项材料:
(1)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备验);
(2)台湾创客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3)台湾创客团队入驻情况台账(含入驻团队名称、入驻时间、毕业时间、团队人数、团队负责人、联系电话);
(4)台胞证、学历证书、履历表复印件(原件备验);
2.“火炬专业众创空间”专项材料:
(1)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备验);
(2)已孵、在孵创客项目团队名单及对应经营范围、入驻时间、毕业时间、团队人数、团队负责人、联系电话等要素的明细表;
(3)创客项目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4)在孵创客项目获投资证明材料,包含:工商股权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协议书复印件、投资款银行单据复印件、创客项目经营发展计划书;
(5)每月开展专家辅导的活动计划、通知、现场签到表复印件、现场照片等。
3.等级认定奖励:
(1)首次认定为福建省级各类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提供向各级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已经获评的证明材料。
4.场地装修改造补助:
(1)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备验);
(2)众创空间场所装修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原件备验);
(3)众创空间装修前及验收后的现场照片;
(4)老旧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改造的,提供改造房产改造前后照片、改造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平台补助:
(1)设备采购清单;
(2)设备(含便携式设备)使用管理台账复印件;
(3)众创空间的简介及服务功能、服务方向的表述;
(4)历年申领相关部门补贴提交材料复印件一份;
(5)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6.场租补助:
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付款凭证(原件备验)。
7.引进台湾创客项目奖励:
(1)台湾创客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2)台胞证、履历表复印件(原件备验);
8.孵化项目奖励(高企、发明专利):
(1)创客项目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2)获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无需胶装)。
抄送:委领导、市司法局。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印发
政策解读详见:http://xmtorch.xm.gov.cn/xxgk/zfxxgkml/zcfg/zcjd/202001/t20200113_24157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