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厦高管〔2019〕50号

日期:2019-04-10

厦高管〔2019〕50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实施办法》已经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交易,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产业化,营造优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企业和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

第二章  技术交易平台的条件与认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均可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或已在高新区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全资子公司;

2.具备提供在线技术转移全流程服务能力和体系,包括技术需求征集分析,撮合对接,在线评估定价,在线技术合同签约,在线技术合同履行,项目落地成效跟踪与分析等;

3.运营规范且服务实力突出,近两年已成功促成50项以上(含)技术交易。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常年受理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授予“火炬技术交易平台”称号。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充分发挥“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作用,并向高新区企业提供免费的技术交易服务。

第三章  有效技术交易的条件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技术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企业(买方)的实际技术需求;

2.通过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火炬技术交易平台”实现交易;

3.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上的签约时间应在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含参照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期);

4.网上交易真实客观,实际履行金额不少于签约交易额的50%(含)。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交易,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1.关联企业间的交易;

2.线下对接后再到线上登记的交易。

第四章  技术交易补助

第八条  对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上实现技术交易的高新区企业(买方),按每个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4%、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给予技术交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