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及有关单位:
《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发展,构建协同创新生态,全面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现高质量创新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 号),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高质量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发展及各类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章 培育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 支持“火炬瞪羚企业”发展
(一)基本条件
1.成立不超过10年(含);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4亿元(含);
3.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8%;
4.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含)。
(二)认定方式
根据企业报送科技部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区企业,授予“火炬瞪羚企业”称号。
(三)扶持方式
对获得“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三章 支持各类研究院建设
第五条 支持“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发展
(一)基本条件
1.设立方式。由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设立单位),直接在高新区设立的研究机构,或与高新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共建企业)共建的研究机构(以共建协议为准)。
2.人才带动。集聚一批本领域高水平人才,并通过培训等各类方式有效带动高新区产业人才队伍发展。
3.科技创新。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且研究领域与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相契合,每年形成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
4.产业服务。具备为高新区本领域相关企业提供技术与研发服务的有效机制,每年服务量达到一定规模。
(二)认定方式与认定数量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机构的上述基本条件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认定不超过3家“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