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日期:2019-02-20
索引号:  XM00203-02-02-2019-001 文号:   厦高管〔2018〕216号
发布机构: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19-01-11
标题: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概述: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高管〔2018〕216号
发布日期:2019-01-11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2月26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更好地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推动高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关系归属高新区,并被纳入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高新区设立“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列入高新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补助或奖励企业改制上市及其工作经费。

第二章  完善服务机制

第三条  成立由高新区管委会领导担任组长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服务指导。领导小组下设企业改制上市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挂靠管委会经发处。上市办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工作事宜。

第四条  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

1.生产经营领域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和高新区产业政策和相关环保要求;

2.企业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或园区管理单位推荐、上市办初审、高新区管委会确认的办法择优遴选。

第三章 实施政策扶持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上市后备企业自股改完成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区级留成比股改前一年度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款和市区其他与税收挂钩的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市后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报上市办备案后,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企业完成股改,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条  支持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被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自企业上市当年起五年内,给予企业高管(包括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生活津贴补助,补助标准为其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实际缴纳个税在高新区区级留成部分。

对高管股权转让缴纳个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其个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一半。

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款和市区其他与税收挂钩的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