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日期:2018-11-20
厦高管〔2018〕176号
发布日期:2018-11-06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服务机构:

经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就政策覆盖对象、创新券额度等方面,对《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的创新活力,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福厦泉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1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以下简称“火炬创新券”)是指厦门火炬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加强研发、勇于创新而推出的一种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的推出,旨在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同时,吸引更多高水平服务机构来厦集聚,提升厦门创新生态环境。

第三条 实施火炬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火炬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委属单位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发放标准

第五条 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的企业,或申报时在厦注册未满三年的初创企业。

第六条 火炬创新券受理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应为厦门市内的服务提供方,火炬创新券仅适用于受理单位向企业提供以下七类创新服务:

(一)金融服务:投资和融资的咨询和委托办理;新三板挂牌相关事项的咨询和委托办理;IPO项目(含海外)的咨询和委托办理;并购交易的咨询和委托办理等;

(二)人才服务:中高端人才猎头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专业职称及证书培训;技术与管理培训等;

(三)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与企业主营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服务;质量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等;

(四)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专项服务(新三板、私募基金、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

(五)会计服务:会计代理;高企申报、新三板申报、IPO等专项审计等;

(六)知识产权服务:发明专利代理(含国际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科技情报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咨询、专利战略布局及实施、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

(七)管理咨询服务:企业战略管理及制度设计咨询、创新研发管理咨询、工艺流程优化咨询、技术研发流程优化咨询、品牌策划、营销推广、战略规划等。

各类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均可向火炬高新区提出申请,通过专家评审的机构将被认定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该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唯一代理机构(经专家认可的)均可作为受理单位,有资格受理火炬创新券。

第七条 企业在某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期间,可根据其在该年的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企业情况

创新券额度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4亿元(含)

40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亿元(含)且小于4亿元

30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且小于2亿元

25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

20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且小于5000万元

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