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4-05-12

机关各处室,委管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深入落实厦门市科技创新引领工程,进一步提升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支持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

第一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向上一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并组织评定“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事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每次使用有效期内的火炬创新券在对应限额内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40%。单家企业每年创新券额度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核定。

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按季度向高新区申请兑付抵扣金额,同时高新区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家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相关部门通知要求给予奖励。

第三条 支持火炬瞪羚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获评“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获评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优先推荐给高新区各类投资基金,按规定给予基金投资支持。 

第二章 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能力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企业,且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不低于200万元并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企业,且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不低于100万元并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补贴方式和额度:

属“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火炬瞪羚企业”的,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最高5%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其他企业根据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最高3%的补贴,每年单家补贴额度最高150万元。该项根据年度申请情况实行预算限额控制,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高新区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规模等综合考量下调单家企业的奖补比例。

第六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同级别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对上一年度获评的“火炬创新研究院”,给予以下建设经费补助和研发投入补贴扶持:建设经费补助一次性给予50万元。研发投入补贴按研究院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数额的30%给予补贴,研发投入补贴逐年进行申报,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累计最高补贴金额7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打造“火炬协同创新主体”

组织认定“火炬协同创新主体”,经认定的企业按照其开展协同创新工作的类别,叠加给予以下扶持:

1.对产学研合作,按照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经费金额的1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合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提供中试服务,按照企业实际提供对外服务并于当年度实现收入金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合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项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个项目在获得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多个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三章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

第九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对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专利奖项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项系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件专利在获得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多个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奖励金额。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对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风险预警),经高新区组织评定后,择优(最高10个)给予实际支付金额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对于已获得市级/区级相关政策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给予政策配套或分担扶持资金的部分);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扶持资金的政策)。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查实,高新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协议约定,要求其立即返还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同时,自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被查实的当年度(含)起三个自然年度内,取消相关主体享受高新区扶持政策并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措施受理执行)。有效期满后,有关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规范兑现流程,便于企业申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第一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一)条款说明

上一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相关规定入库厦门市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火炬创新券额度发放及申领

企业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创新券额度申请,有效期内按以下标准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其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企业营收档位

创新券额度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

5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

2万元

上一年度营收小于200万元

0.5万元

(三)火炬创新券服务内容及服务机构

1.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审认定各类服务机构,作为火炬创新券的受理单位。各类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服务机构均可向火炬高新区提出申请。

2.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火炬高新区创新服务目录”,明确火炬创新券受理单位及其具体服务项目。

3.入选标准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创新券服务内容及服务机构”入选标准

服务类别

服务事项

机构资质

基本条件

检验检测服务

工艺诊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公共技术等平台的机构;

2.具有有效的中国计量认证(CMA)合格证书,或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等相关行业资质。

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创新主体,或具有独立对外提供服务资质和能力的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机构;

2.具有从事相关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并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业人员;

3.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拥有符合规定的科技服务平台、技术装备、场地设施等条件;

4.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标准计量

产品检验

指标测试

产品性能测试

软件评测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认证服务

产品认证

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等认证认可相关行业资质,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管理体系认证

服务认证

国推认证

知识产权服务

商标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50万元。

版权登记

专利信息分析利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2.持证专利代理人不少于3名;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50万元。

知识产权诉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职执业律师不少于5名;

2.近一年知识产权诉讼服务案例不少于5例;

3.近两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合格;

4.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云服务

云计算服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中国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

2.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及制度,获国际云安全联盟CSA 的C-STAR 安全认证、ISCCC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国际信息安全标准体系ISO27001 认证等认证;

3.云服务收费企业租户数超过500个;

4.三年以上云服务运营业务基础;

5.具有健全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4.企业应提交材料

(1)企业“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环节,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上传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服务机构“申请认定”环节,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相关服务资质文件等。

(3)服务机构“申请资金兑付”环节,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服务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凭据;服务成果证明材料。

在兑付或奖励申请通过后,服务机构按要求向高新区管委会开具发票或收据。

5.火炬创新券政策兑现注意事项

(1)服务成果证明材料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相关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2)成果证明材料需由经认定的服务机构为主体出具,关联主体等其他主体出具视为无效;

(3)明确服务期限的合同需在服务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明确服务期限的合同需在合同签订日期后一年内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兑付,并在申请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或收据,超过期限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关于第二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收款收据。

三、关于第三条支持火炬瞪羚企业发展

(一)认定条件

截至2024年1月1日,企业成立不超过10年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5亿元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均保持正增长),且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亿元(含)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保持正增长,且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不低于5%。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认定”环节需提交材料以本项对应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

(1)承诺书;

(2)收款收据。

四、关于第四条支持独角兽企业发展

(一)认定条件

1.“独角兽”企业。截至2024年1月1日,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估值≥10亿美元(或70亿元人民币);

(3)获得过私募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

(4)独立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

2.“潜在独角兽”企业。截至2024年1月1日,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估值≥1亿美元(或7亿元人民币);

(3)获得过私募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

(4)独立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

3.“种子独角兽”企业。截至2024年1月1日,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估值≥1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

(3)获得过私募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

(4)独立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申报认定”环节需提交材料以本项对应的申报通知为准。

五、关于第五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条款说明

1.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需合理、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研发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和配合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2.本条款以企业申报区级扶持时确认的研发费用数额(简称“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扶持资金拨付后,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简称“实际金额”)发生变化,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实际金额高于申报金额的,以申报金额为准,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另行拨付资金;

(2)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且两者差额不超过实际金额 20%(含)的,企业应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的差额部分;

(3)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企业应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自该申报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4)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导致研发费用增速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其中,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同时取消该企业自该申报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3.企业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相关补贴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汇总表;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两个年度);

5.收款收据。

六、关于第六条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一)关于“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1.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收款收据。

(二)关于“火炬创新研究院”

1.企业应提交材料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火炬创新研究院年度运营进展情况;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

(5)收款收据。

七、关于第七条支持打造“火炬协同创新主体”

(一)认定条件

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1.企业建设有市级及以上创新研发平台或者获评火炬创新研究院;

2.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拥有硕士学历及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含);

3.具备稳定的科研成果产出能力,近两年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数不低于3项,或近两年新增申请发明专利数不低于10项。

开展以下两项及以上协同创新工作:

1.创新联合体。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获批建设厦门市创新联合体。

2.科技创新攻关。开展科技创新联合攻关,企业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近两年承接省部级及以上的在研科技攻关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人才培养。注重技术人才引进与培养,企业拥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者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端技术人才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

4.产学研合作。注重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近两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联合研发等方式),近两年实际支付给合作方的研发经费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在研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

5.对外提供中试服务。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发挥企业中试设施、中试设备、中试场地、技术能力的作用,为有中试需求的单位提供中试熟化、工程开发、样品试制、数据模拟、场景验证、工艺改进、检验检测等中试服务,近两年服务收入超500万元(含),服务高新区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不包括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认定”环节需提交材料以本项对应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火炬协同创新主体年度运营进展报告;

(3)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联合研发等方式)协议、合同,及实际支付给合作方研发经费的票据等证明材料;

(4)企业实际提供对外中试服务的协议、合同,及服务收入的票据等证明材料;

(5)收款收据。

八、关于第八条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一)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收款收据。

九、关于第九条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一)条款说明

1.本条款的申报主体为单家企业;

2.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名单中仅有一家企业时,以该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3.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名单中有多家高新区企业时,以名单中排名靠前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并提交申报主体确认书;

4.变更申报主体需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前进行备案,并提交变更后的申报主体确认书。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申报主体确认书;

3.收款收据。

十、关于第十条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一)条款说明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择优最高10个项目给予扶持。

(二)评价指标

1.申报单位情况,申报企业经营状况、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2.合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情况,合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质。

3.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意义,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现状、发展趋势、研发基础、实施项目的必要性等。

4.项目成果内容和产生成效,申报单位利用成果进行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实施方式,取得成效等。

5.报告完成情况,前期调研、研究方法、检索分析、撰写与图表制作等。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项目”环节需提交材料以本项对应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

(1)承诺书;

(2)收款收据。

十一、相关说明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在官方网站(http://xmtorch.xm.gov.cn/)发布申报通知,申报起止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