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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08

园区各企业:

  现将厦门市财政局等六局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按照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以及2013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暂缓征收调整为“即征即奖”。

  适用范围:可申请奖励金的企业包括:已缴纳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且符合暂缓征收条件的工业企业;已缴纳所属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且符合暂缓征收条件的外贸流通性企业。

  但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或项目用地未按时开发的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申报时限:申请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若企业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请于2013年5月底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若企业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请于2013年8月底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请于2013年10月底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附件的详细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处。

  联系人:经济发展处 管艳君 电话:5380140

  黄世高 电话:5380131

  邮箱:yjguanguan@163.com

  地址: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16室

  附件1:《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厦财预[2013]26号.pdf

  附件2: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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