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壮大,被称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简称“孵化器”)将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扶持。8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07]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孵化器”若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可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悉,国务院于2006年初下发《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其中第13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此问题到全国有关孵化器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林军一行于4月5日就专程来到厦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开展税收减免政策调研。当时他在调研后表示,税收减免的标准一是看创业中心提供了哪些服务,二是看服务的效果。在这两方面,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都做得很好。
厦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龙头,近几年取得了十分显著的发展成就,得到了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的肯定和认可。创业中心将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整理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事宜,并借此契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培育和孵化更多高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设自主创新型国家、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