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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09-28

各文化企业:

  为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1号),推进文化产业“531”计划实施,加快培育我市龙头骨干企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201号),决定开展2012年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1年以前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集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

  (一)主营业务方面。主营业务属于厦门市“十二五”时期重点发展创意设计、影视动画、文化旅游和数字内容四大文化产业集群,具体门类包括动漫游戏、影视、创意设计、数字内容与新媒体、文化旅游、艺术品业、演艺娱乐业和印刷复制等。

  (二)发展导向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三)经济效益方面。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净资产、主营收入、税前利润、纳税总额达到同行业前列。

  (四)社会责任方面。热心社会公益,为增加就业、推进节能环保、提供公共服务等作出积极贡献。

  (五)企业管理方面。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意识强,自2011年以来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等事故,无行政处罚记录。

  (六)自主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内容或技术创新能力,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研发投入居于同行业地位,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1、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经审计的2011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国税及地税);

  4、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5、外向型企业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关核销单等创汇证明;

  6、其它相关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受理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区、火炬高新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国统字[2012]63号),文化产业涉及的门类比较多,各申报单位根据主营业务选择一家市行政管理部门递送申报材料,或者选择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行政区(或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递送申报材料。

受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产业门类  

市文广新局

产业处

郑高燕

5371925

影视,数字内容与新媒体,文化旅游,艺术品,演艺娱乐业;印刷复制

市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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