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经信软件〔2016〕24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经信软件〔2015〕104号)规定,现将2016年第二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机构组织,以及从事当前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新型业务的企业。
二、资金支持年度和申报时间
1.资金支持年度为2015年,即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申报项目另外注明时间的除外。
2.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16年7月27日。其中,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7月22日。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取得资质的要提供)。
(二)申报项目材料:
本通知所列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项目
(一)软件骨干企业销售增长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软件骨干企业基本条件:2015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按2014、2015年纳税总额进行排序;2015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
(2)申报奖励条件:入选的软件骨干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比2014年增长超过10%。
2.奖励标准:
|
档次 |
年增长率 |
年度销售收入(亿元) |
奖励金额(万元) |
|
1 |
10%--20%(含) |
1—3(含) |
100 |
|
3—5(含) |
120 |
|
5-10(含) |
140 |
|
﹥10 |
160 |
|
2 |
20%-25%(含) |
1—3(含) |
120 |
|
3—5(含) |
140 |
|
5-10(含) |
160 |
|
﹥10 |
180 |
|
3 |
25%以上 |
1—3(含) |
120 |
|
3—5(含) |
150 |
|
5-10(含) |
180 |
|
﹥10 |
200 |
3.申报材料:
(1)2014、2015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
(2)2014、2015年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软件骨干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2015年企业销售收入次突破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
2. 奖励标准:
对于2015年销售收入次突破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2015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销售收入次突破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说明,2013、2014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