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拟将如下园区配套餐厅进行公开竞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配套餐厅概况
同安孵化基地二期6#楼2层配套餐厅(下简称“该标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集成路1633号,建筑面积为1233.17㎡(含公摊)。产权状况为: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场地目前为毛坯空置状态。
二、公开竞租条件
1、该标的仅限作为餐厅经营场地。承租人必须在合法合规且符合建筑物功能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得进行转租、转借或抵押。
2、竞租人应为餐饮公司或拥有餐饮公司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时间5年及以上;拥有两个以上直营服务园区案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并承诺中标后在餐厅营业(包括试营业)之前办理齐全《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根据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3、租金底价:10元/平方米·月,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4、合同签订与租期:待招租人餐厅场地装修完毕后,向中标人发出签约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必须同招租人签订书面《承租经营合同》。首签租赁期限一年,经逐年考核合格后可续签,总租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5、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应在《承租经营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缴交相当于三个月租金额度的履约保证金。
6、承租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自行采购供餐设备和餐厅家具等设施、设备和器具,以满足餐厅经营需求。 ②本次招租的6#楼2层仅作为用餐场地和供餐功能使用,如发现作为其他用途,招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承租人对承租范围区域内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应符合消防部门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对外正式经营。不得使用明火,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和存储液化气、天然气和醇化油等。 ④承租人应具备满足园区用餐需求的能力,招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的经营能力进行考核,未能满足园区用餐需求的,招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合同期满终止时,承租人未续签场地租赁合同,承租人投入的场地装修费和相关设施设备购置费不得要求招租人补偿,承租人应按招租人要求无条件办理退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