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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中介机构将得到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发布时间:2002-09-19

在我国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科技中介机构在专业化运作、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扶持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厦门市科技局于2002年9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的通知》,给科技中介机构作了明确的身份界定。经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证书,可申请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办法列举了科技中介机构的范围,包括:1、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如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2、科技咨询机构。如科技评估、招投标、情报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等各类科技咨询机构;3、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科技人才中介机构、常设技术市场、科技条件市场等。 上述科技中介机构如需申请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还须具备四个条件:1、在本市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机构;2、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3、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年度业务收入应占其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机构人员总数的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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