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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厦门市自主创新示范、试点(种子)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03

各高新技术企业: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大我市自主创新企业认定工作力度,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实现厦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0年厦门市自主创新示范、试点(种子)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厦门市自主创新示范、试点(种子)企业将享受国家、市相关优惠政策。现将申报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自主创新示范、试点(种子)企业的认定 (一)基本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自主创新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自主创新技术研发费用(含研究与发展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亿元以上的企业为3%以上;5000万-2亿元的企业为4%以上;5000万以下的企业为6%以上; 6、自主创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产品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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