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科技局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专门出台了《促进民营企业科技进步的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对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对外开放、资源共享的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实验室,实行低标准收费的,可申请政府科技经费资助,资助金额高达项目总投入的20%。 对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按100%由受益财政予以扶持,其后三年内按50%予以扶持。 民营企业投资经营高新技术项目、实施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项目等科技创新项目,市科技局将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市科技三项经费资助。对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和具有较好效益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市科技局将推荐到有关协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民营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或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可申请同科技专项经费资助。 市科技局鼓励并优先支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技术咨询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其承接市科技行政部门转变的服务职能和有偿委托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并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等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