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带来的主要变化是:高新区内资企业免税期将从“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调整为“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 目前,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一区六园”———火炬园、火炬(翔安)产业区、同集园、北大生物园、软件园、信息光电园、创业园。这些园区内企业都在优惠范围之中,对它们来说,这是一个绝对的“利好”。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要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但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通知还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150%进行税前扣除;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