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之后,全国第三个以立法形式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通过对厦门火炬高新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条例》从法律上明确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身份。《条例》明确提出,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市政府授权其统一管理园区。其职责包括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负责审核企业或项目进入高新区,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建立高新区服务体系等等。《条例》明确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和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二、鼓励风险投资进园区。《条例》对风险投资做了较详细的描述,从法律上鼓励风险投资活动。同时,参照北京和深圳的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机制。此外,也鼓励中介机构进入园区。这有利于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三、政策创新和突破。《条例》规定:在高新区内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外币,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条例》的一个较大突破是允许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境内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高新区内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此前的相关法律,境内的个人与境外个人或组织兴办此类企业则没有明确依据。另外,《条例》还规定:"在高新区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外方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可按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此前,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条例》中关于"高新区内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的规定使高新区内的国有企业也可实行这些制度,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机制改变和市场化发展。四、人才引进政策放宽。《条例》规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普通高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的非应届毕业生,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这对高新区企业引进急需人才是一个很大的促进。五、明确了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这将促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效率,避免扯皮推诿等不作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