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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我国部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02-03-28

3月27日,厦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部人大立法的、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在厦门诞生。《规定》中的许多突破使得厦门市在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扶持上更具有操作性和法律权威性,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作为面向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创业服务的佳场所,将成为该规定的大受益者。该《规定》由总则、创业扶持、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和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组成。此次二审过程中,厦门人大常委会委员们针对我国入世后应遵守的WTO规则、对照国家有关文件,逐字斟酌,修改了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使规定更加完善,更具法律严肃性。《规定》的出台,充分表明了厦门市政府重视人才、爱护人才、不断引进高素质人才的坚定决心,《规定》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在创业扶持方面,次以法规的形式,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其中第10条规定:"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分期出资。"许多委员在审议该条款时均表示,在当前企业注册门槛越来越低的情况下,厦门作为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应勇于天下先,率先尝试。该条款成为本次审议的焦点,并终取得公司法颁布以来的新突破。《规定》拓展了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范围,增加了"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另外,"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以及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也适用本《规定》"。在留学人员创业方面,《规定》有许多突破和创新,如:"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又如,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除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在资金支持方面,《规定》第八条提到,厦门市政府专门设立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为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提供资助。例如市政府将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以及引进留学人员来厦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引进到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具有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1500元的生活津贴"。对于进入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可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目前,创业园已有19家留学人员企业各获得市政府发放的10万元无偿资助金。另外,创业园的企业还可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现已有两家企业分别获得80万元(占38.09%股份)和70万元(占48.95%股份)的创业扶持金。在生活待遇方面,《规定》创造了一个宽松、优越的环境。如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或工作单位未落实的,可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留学人员在厦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外汇调剂价,全部购买外汇携带出境;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其子女上学可就近择校,免收择校费等等。此外,在留学人员进出境签证以及其家属子女的随迁等方面,都制定了灵活的照顾条款。列席会议的厦门市副市长江曙霞在后的发言中称,以人大立法形式,制定出台吸引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规定,其权威性更高了,在全国来说先走了一步。她表示,市政府将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学习、理解和沟通,以便更好地执行该《规定》,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厦门各项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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